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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 2、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如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住所无法找到同时其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的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应贪图纸上富贵而签订合同,避免利益受损。
(1)避免签订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谈判时,应尽可能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和财产状况,以避免损害利益。(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每天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下列防范措施:①设立债权人担保条款。比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也不存在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②双方共同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给债务人。③共同制定债权转让通知收据的内容格式。
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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