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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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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区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赔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接管的,经接管后,赔付能力得到恢复,能够从事正常经营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接管。对实施接管措施后,至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已经无力恢复,其财产对出现的保险事故已无力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也不能支付其他到期债务的,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至此,该保险公司将由行政接管转入破产清算。ttttt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赔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接管的,经接管后,赔付能力得到恢复,能够从事正常经营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接管。对实施接管措施后,至接管期限届满,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已经无力恢复,其财产对出现的保险事故已无力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也不能支付其他到期债务的,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至此,该保险公司将由行政接管转入破产清算。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其中新设分立是原来的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来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属于公司事先规定的解散事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出现这三种情况需要解散时,要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有特殊性,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解散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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