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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有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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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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