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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1、发现交警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交警总队进行投诉,或者向该交警所在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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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1)来电可直接打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2)来信反映则寄:直接寄往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收。(3)来访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此外,也可在局领导接访日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市公安系统警务监督员反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 (一)方式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1、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2、举报、控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反映:(1)来电可直接打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值班电话和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2)来信反映则寄:直接寄往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收。(3)来访可直接到市公安局接待室,由值班人员通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派人接待。此外,也可在局领导接访日或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接访日向有关领导反映或通过市公安系统警务监督员反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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