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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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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再婚,各有一个男孩,他的孩子在我们这里一直是我在照顾,我的孩子在前夫那里。我们结婚后有了一个女儿。丈夫是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他的孩子11岁我开始照顾他,现在已经结婚2年了。我们结婚17年了。自从他的儿子结婚以后丈夫明显的改变了,总是没事找茬,甚至没有缘由张嘴就骂。我感觉丈夫是因为他的儿子已娶妻生子,再也不用我的照顾了。可能想离开我。我们已经没有共同语言了,我也想尽早结束,但很是伤心,伤心这17年来对他们爷俩无微不至的照顾。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向丈夫提出经济补偿?
可以起诉离婚,保留好对方打人的证据。
一般都是判给母亲,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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