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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就是两个派出所之间,一个转出,一个接收了,关键是户籍地接收才行。...
国家关于这一块管理不太规范的,可以参考借鉴北京、广州等地比较成熟的社区戒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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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真是万能的度娘啊,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的,参考一下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吧,真是难为这孩子了。
是的。在社区戒毒期间,经不住诱惑而选择再次吸毒,对于这种情况的是需要再次送回戒毒所进行强戒的。社区戒毒期内或期满后复吸的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之后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其实无论社区戒毒,还是社区康复,都是早一点去报到比较好吧,不要拖,所谓迟则生变。 展开剩余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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