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如果您能证明父母确实在你婚前为你支付了彩礼,而且能够出具父母生活困难证明,那么法院会酌情支持您的诉求。
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 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