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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
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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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确定的相关规定为: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地点,不在履行地实施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消灭合同义务的法律效力,既然了合同履行地如此重要,那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有哪些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这项规则是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确定管辖,即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确定。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其它条款以及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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