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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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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我国《民法典》对探视权的相关详细规定,是建立在保障单亲家庭孩子健康平安成长的基础上的,一切为了祖国的未来。离婚双方当事人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还有无法解除的血缘关系,父子天性和母子天性。因此,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努力给孩子一个健康和睦的成长环境,才是对孩子最大的帮助和爱护。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或者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探望孩子对孩子不利的,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8、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9、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利的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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