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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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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话,通俗的理解就是说不按照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定罪,即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这种行为已经足够危险,这就要被定罪。对于危险犯,法律上规定的有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简单的理解一下就行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一)如果自愿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二)被他人威胁有违法行为(三)与行政机关合作调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四)如果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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