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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上诉后二审都要开庭,有的开庭,有的不开庭。 2、非死刑案件,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只是以量刑过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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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的案件过多,所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1、刑事案开庭后一般两个月判决书会下来。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一般都应该在两个月内审结,一审最长为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由上述情况的,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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