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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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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判决规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的,从履行其满后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3、如果起诉时也没要求支付利息的话,那就从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1、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判决规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的,从履行其满后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3、如果起诉时也没要求支付利息的话,那就从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1、我认为应该按照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利息履行月息2.5%;2、因为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法律文书规定了债务利息,按照法律文书规定加倍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履行;4、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你应该按照上述意见和执行法官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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