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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手机号码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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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手机号码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非法获取手机号码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正常情况下的银行业务办理只支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其他证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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