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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介绍如下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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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北京律师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5000元左右,因此,如果律师收费在这个范围之内,笔者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正常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再借以其他信息自己确定。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苏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门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这里不再详述。总之,是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服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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