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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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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2、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3、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1)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2)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3)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4)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公司抽逃税款,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并处罚金数额很大,就涉嫌单位刑事犯罪了。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罚。构成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员按偷税罪定罪量刑。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第二责任人:财务负责人第三责任人:会计
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最大责任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参与偷税的负有连带责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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