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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将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1、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委托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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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否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是否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定或自身疏忽造成的。医务人员疏忽造成医疗事故的,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认定疏忽。本质上,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包括两种过失,一种是过失疏忽,一种是过于自信。1、疏忽过失。这意味着医务人员应该预见自己行为中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从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地区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程度。2、过于自信的错误。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的水平和能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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