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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服刑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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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救;(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减刑程序包括:1。日常评估。根据留下来的罪犯的表现进行评分和评估。2、监狱推荐。每个监狱都可以向被推荐的监狱领导人进行日常评估和报告。对被推荐的减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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