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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拒绝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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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退还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是定金罚款。《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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