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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但债权文书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根据《通知》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首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通知》第六条也规定了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您提供的情况,您应该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向王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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