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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应当自逮捕之日起两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
不一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这一期限也并非固定期限,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可能会被释放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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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两个月以后可以放人,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批捕后的两个月已经完成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故此检察院已经决定了开庭审理的期限,此时若是经过审查,对于案件的证据不存在疑点,那么是不会释放该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后继续侦查,一般两个月之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侦查终结会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两次为限,两次后仍然事实不清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一般的情况,两次后就到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未批捕二次退侦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刑的,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证据充足的应当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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