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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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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征收部门合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场所和面积、转移费、临时配置费、转移住宅、停止停业损失、转移期限、转移方式和转移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当事人认为政府未及时给与安置补偿时,一定要向当地的区(县)、市级人民政府主张,而不能盲目乱找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这需要由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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