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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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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安置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卖主拒不过户,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过户。
从上海的司法判例来看,基本上是支持的,即未来不配合过户法院的一般判决来支持过户。但这个在全国范围内未必统一,所以还是要以当地法院的司法态度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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