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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拍下违章建筑的照片即可作为证据。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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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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