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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气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设计与施工规范。...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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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提供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配合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装置,并定期检测或者维修、更新。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擅自变更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五)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九)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提倡燃气用户使用金属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的连接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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