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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与公安机关是一样的,最长37天。刑事拘留拘留的程序是: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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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期限应当作出明确划分,这样更有利于两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划分方法可以参照本法第69条关于公安机关拘留转捕的期限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在拘留后3日内移送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的7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后7日时间不全部是审查逮捕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还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就审查意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的时间。
一、犯罪嫌疑人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限 1、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最长为37日(30日+7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我国《刑事诉诉法》第69条可以看出:在未批捕前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10日(3日报,7日批);通常的期限共14日(7日报,7日批);最长期限应该为37日(30日报+7日批)。 4、如果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侦查羁押起算日的两种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⒈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⒉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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