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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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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向业主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抵押金。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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