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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
《办法》中对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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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财产案件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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