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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并不是一定要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为法院调解原则。民商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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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调解要补交诉讼费,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费也会随着变化,这是由于法院确定诉讼费是根据是标的来确定的,在向法院起诉之后,必须要先确定诉讼标的,该标的在确定之后,只要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都可以变更。对于此类诉讼标的变更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需要重新确定诉讼费。
庭前调解需要交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法院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庭前调解成功并结案的只会收取一般的诉讼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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