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
1、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0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按房屋结构类别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发[2013]53号)文件标准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阜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3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 产权调换房为多层或者11层以下(含11层)的小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 具体过渡期限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通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对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816人已浏览
7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