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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事实婚姻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不认可其法律效力,只是规定了无效和可以撤销的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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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无效婚姻有以下这些: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如果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其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男女任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其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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