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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合法催收欠款: 1、债权人可以上门与债务人协商; 2、邀请第三人作中间人,对双方进行调解。 催收欠款应当避免触及法律法规的规...
企业欠款后催收方法: 1、对于态度较好的欠款单位采取“先礼后兵”政策,先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满后仍无还款迹象的单位,再进行诉讼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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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若是暴力催收是可以报警处理的。您好,这个得具体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对于利息的规定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年利息在24%以内的法律是予以支持的,利息在24%-36%的是自然债务对于已经付过的您无法追回,对于还未支付的您可以拒绝支付,利息在36%以上的属于法律不予支持的范畴。如果您的合同约定中的利息在24%以内您是需要支付的。
对于各种不同的欠款进行不同的策略: 1、对于态度较好的欠款单位采取“先礼后兵”政策,先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满后仍无还款迹象的单位,再进行诉讼等行动。 2、对于长期拖欠款,无任何还款诚意的“老赖”,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应立即进行诉前财产“侦察”,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应立即进行诉讼,以确保全额收回欠款。 3、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单位,马上准备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催讨,如:签发律师函,进行仲裁或诉讼。而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单位,应立即设法进行补救。 4、对于那些由于公司内人员造成的欠款,首先从内部制度上和严格管理上消除此类欠款的继续发生,同时采用适当的公司内部制度和法律手段敦促该项欠款的积极回收。 5、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20××〕汇函字第37号 致:商丘××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王荣洲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2009年11月26日,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贵公司于合同生效后预付40%货款,货到一周内凭全额增值税发票再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中通公司应于2010年1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0年1月28日向贵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交货义务。并在货到一周内向贵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40%的预付款。但其余的60%余款贵公司至今没有如约履行。 贵公司与中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贵公司至今没有履行60%的余款。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本着平等协商、友好沟通的原则,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方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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