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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三种:医患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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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有: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主要是指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主要有几个步骤:(1)申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二)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鉴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再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鉴定。(五)处理:经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如下所列: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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