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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做隐名股东,那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实际进行出资或者有认缴出资,其次,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有进行出资。也就是说...
隐名股东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或者是没有依法成立的情况下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会有所不一样。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投资人,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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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具体是: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法订立的代持协议,仅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2、隐名股东需要转变为显名股东的,应当依法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隐名股东的其他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相伴而生的,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通常表现为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个别情况下,表现为名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但要把分到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与挂名股东相对应,该实际出资人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隐名股东。 一、在处理因公司的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而引起的有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认股东资格。 二、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对抗显名股东。三、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情形,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隐名股东及挂名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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