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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一)聘用的外...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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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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