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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是这样的: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
网络赌博以营利为目的,构成聚众赌博或者赌博,也构成赌博罪。所谓赌博,就是嗜赌,一直赌博,以赌博收入为生命之源。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以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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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赌博构成犯罪。但是一般只有其组织人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被处罚。 2.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赌博罪。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不一定是犯罪。 赌博罪: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区分是赌博行为还是娱乐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要看数额与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不是“聚众赌博的赌头”与“以赌博为业的赌棍”,以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对于赌头,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的涉嫌犯罪、是刑事案件,否则就只是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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