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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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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不成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 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 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设立,不能混为一谈。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办理出质登记,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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