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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
彩礼返还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得风险,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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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要彩礼的陋习,使得一些家庭为了结婚债台高筑,不得不拿着一堆欠条来领证结婚,正因如此很多家庭在离婚时对彩礼的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返还彩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2、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婚前彩礼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而双方要离婚,并且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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