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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以从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决定这笔债务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在离婚前,或者在双方已有离婚意思的前不久,该笔债务可以认定为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债务。第二,可以从举债的合意上面来确认。对方提出存在这笔债务,我们可以提出这笔债务发生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并不存在举债的合意,夫或妻一方对这笔债务的存在并不知晓,且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当中来。第三,可以从债务的合法性来确认。我国法律目前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所举债务是非法债务,例如是赌债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亦不会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多个债务人之间属于连带关系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则该债务就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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