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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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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适用调停,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记载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停。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最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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