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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
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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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每个企业、每个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率是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水平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个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率的计算方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缴纳。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是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丁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缴费费率”是指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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