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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有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此时行政相对人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必须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之后,那么才允许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其实都有时效的要求,这点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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