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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发生工伤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可以到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
还可以的。诉讼期是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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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申请工伤认定之所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因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时限内。 如果工伤认定超过一年,一般是过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即使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执意要申请,法院会看厂方的意见,如果厂方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则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工伤评残标准进行鉴定,按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如果厂方同意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法院则直接按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有: 第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书; 第 二、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 三、伤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替代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伤者是否为工伤进行确认; 不能对未经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结论性评定。故劳动者工伤认定超期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以实现。
不可以,除非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鉴定必须受伤后的一个月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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