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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补偿标准:24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 1.8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市政府23号令规定的标准补...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齐都镇付家村、常家村,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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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公布前,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上限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并不低于16倍。 3、地上地下附属物依据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 4、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计算。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依据公布的标准执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政文[]号) 6、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政文[]号)
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然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因此,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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