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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
关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责任承担问题,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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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即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明知无驾证而借车的。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条可知,在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无论雇主是否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此并不能说明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主的责任承担是建立在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雇主无需对外承担责任。如雇员造成他人的损失是基于正当防卫,则雇员可以免责,雇主当然不用对外承担责任。在雇主对外承担责任的同时,若雇员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因此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有两点:一是本身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二是事故中有弱势群体,需要照顾对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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