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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财产保全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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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就会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包去哪,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您能够提供担保,是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作出判决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关的手续来处理。一般情况之下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审查。
就是在诉讼程序中,若一方可能出现转移财产等不利于诉讼结果执行的实现的情况时候,另一方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特定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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