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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经营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成本。...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有条件的企业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和材料供应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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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应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企业或个人对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复议。上一级部门、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逾期不申请的,即按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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