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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从当事人主义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当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各诉讼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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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可继续要求该法院依法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一般是不允许旁听的,你儿子也不能参加旁听。但鉴于离婚案件的人身性质比较特殊,如果法院是否准予你儿子参加旁听的前提在于你丈夫是否同意,若你丈夫同意,则你儿子可以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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