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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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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婚不是改变子女监护权的理由。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异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婚而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异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未能达成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八岁以上,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离婚后,虽然孩子归一方抚养,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离婚后只要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所以规定不允许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对方同意并签字的话,就会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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