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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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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况如下: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逸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过交通事故; (八)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协商支付赔偿费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1、酒后驾车,逃避酒精检测,事后接受处理。如果事故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离开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几个小时以后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酒后驾车,可认定其逃避对其饮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即可确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报案后逃逸。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及时报案,但报案后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现场隐姓埋名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没有离开现场,但是隐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后经查获归案或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现场隐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虽然人车均在现场,但驾驶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 4、冒名顶替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找人冒名顶替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无论真正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在现场还是不在现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构成犯罪,则冒名顶替者涉嫌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逃逸者不构成犯罪,对冒名顶替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其“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5、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没有接触,事故与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驾车离开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有关,就应当认定其驾驶的车辆为事故车辆,认定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应否承担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在多数情况下是为自己逃逸寻找借口。 6、驾(弃)车逃离过程中送伤者上医院。发生事故以后,事故车辆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期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然后继续逃逸,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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