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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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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3)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4)明知是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6)为逃避法律而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6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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